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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告>>债权转让公告
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发布
发布时间:2019/5/20 11:05:27  本文已点击 11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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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811743654(同微信)

   《法制日报》是中央主要报纸之一,法制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机关报,是中国政法战线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舆论阵地。它以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宗旨,法制日报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法制日报大力宣传中国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方面的成就和信息,法制日报宣传我国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报道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情况,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讴歌法制战线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法制日报》力图成为民主法制信息总汇,综合治理的舆论向导,法制日报市场经济的法律顾问,普法教育的生动教材。

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证据分析编辑
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
法律知识讨论债权转让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属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即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让与人农行营业部在债权转让中对让与人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债权存在这个基础,任何债权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原大城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而停产,上级主管部门经与债权人协商决定改制拍卖企业全部资产,企业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经上级主管部门与各债权人多次协商,最后形成了关于落实水泥厂拍卖后债权受偿具体金额的会议纪要,会议就受偿的对象和具体受偿金额(债权受偿51%)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足受偿部分债权各债权人按各自财务程序冲销,即未受偿部分债权不再清偿;至此,上级主管部门将水泥厂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已全部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债权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对其资不抵债企业的清算行为,该清算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经债权人多次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应视为有效。事后,农行营业部已按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内容与新的承债人办理了新的借款转借手续,即履行了会议的意见内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实际终止,借款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农行营业部将已经放弃实际上已消灭的债权,再以对价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具有恶意侵吞国有资产之嫌。
抗辩权利编辑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法律知识讨论:
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5.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用工作之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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